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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研究中找回人民

——司法理论中“人民”的三重意涵

邵六益

(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、北京大学法学博士)

法意导言

在我国的司法理论与实践中,以人民为中心是一项基本要求,但人民不是抽象的概念,而是拥有具体的三个维度的含义:法律程序中同质化的“当事人”、社会学意义上分化的“群众”,以及政治学意义上作为正当性来源的“人民”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以专业化为指针的司法改革中,复杂多样的群众被塑造为同质化的当事人:具备法律思维、拥有诉讼能力和举证能力、能够承担法院判决的后果。然而,理想的当事人更多停留在概念之中,现实司法中的人民是分化的。在程序中得不到满足的当事人会借助信访等途径恢复其政治身份,退出法律程序之网,也解构了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。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,应该避免“一刀切”误区以面对真实而分化的社会大众及其多样化诉求,重视作为正当性基础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,并借助政法体制实现对人民的实质代表,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的初心与本意。

本文精简版以《我国司法理论中“人民”的多重意涵研究》为题发表于《法商研究》年第3期,这里推出的是完整版本;援引请参考发表的正式版。

一、司法理论研究的人民维度

“为人民服务”是新中国政治哲学的基石之一,群众路线是其基本底色,在司法中体现为“司法为民”的司法政策。[1]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”是司法为民的初心和基础,也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的必然选择。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,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,深化了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哲学思想,评价司法改革的效果离不开人民的感受,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,习近平总书记在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,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。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、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,必须坚持为了人民、依靠人民。”[2]然而,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,伴随着权利本位和公民逻辑的兴起,司法理论中的人民也经历了从“群众”到“当事人”的转变,在司法专业化和职业化主导下的司法改革中,人民不再是中国共产党倚重的被动员的革命力量,也不再是需要被司法不断驯化的法盲,而是责任自负的理性当事人。传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因为与这一发展趋势不符而被认为意义不大,甚至有学者认为司法的群众路线犯了方向性错误。[3]近些年来,随着司法责任制等措施的推进,人民法院大踏步地迈向形式主义法治;但与此同时,源自基层、注重调解的“枫桥经验”成为司法改革的风向标之一,如何解读专业化浪潮中传统经验的复归?[4]

本文认为,理解司法政策的起伏变幻,需要引入司法的“人民维度”,在司法研究中找回人民。司法理论与实践并非建立在真空地带,也不是建立在抽象的概念世界之中的,司法研究不仅需要“面对中国”,还要面对中国的人民。[5]将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一并考虑才是理解司法的正确方式,苏力教授将之归结为司法的“合成理论”,“在当代中国,必须重构司法制度的理论,把诉讼人纳入考量,不再仅仅视诉讼人为司法制度的消极被动的接收者,而是将之视为直接影响和塑造这一制度并创造制度绩效的行动者。”[6]顾培东教授称之为司法应该尊重“消费者体验”。[7]不同时期的改革都会诉诸“司法为民”的加持,关键是彼此理解的人民是不同的,这要求在司法理论的研究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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